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téphane Gasne、Véronique Fröding和Jean-Marc LONCLE破译了法国建筑和工程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将其分为创建建工项目、管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常见问题、争议解决四大板块,并一一介绍了各版块当事方需要关切的重点问题。本文为法国建筑和工程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介绍是第四部分,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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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筑工程纠纷一般如何解决?
传统上,争议由法院解决(私法合同由民事法院解决,公法合同由行政法院解决)。然而,由于时间和费用的原因,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越来越常见,而且现在更受青睐。这些方法主要包括调解及和解程序。《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和AFNOR NF P03-001标准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避免诉诸法院。
4.2 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有评审程序(无论是法定程序还是其他程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临时争议解决方式(如争议审查委员会)?如果有,请说明普通程序。
在法国,评审程序的运用处于发展中,尽管目前还没有法定的评审程序,但客户不是专业人士的5000欧元以下的索赔除外(2019年12月11日第2019-1333号法令)。临时争议解决也是如此,它可以避免昂贵而缓慢的诉讼。我们特别注意到争议审查委员会的发展,它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的支柱,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国的标准施工合同中,如2009年以来公共工程的《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2017年以来的私法建筑工程合同NF P03-001标准,以及2018年以来公共工程全国联合会发布的建筑分包合同。
4.3 您的司法管辖区的施工合同是否通常都有仲裁条款?如果有,请解释您的司法管辖区仲裁的一般运作方式。
在法国,仲裁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仍不占多数,也不专门用于公法合同
在私法合同中,尤其是在国际合同中,仲裁更为常见。仲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协商决定(仲裁协议)。最常用的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4.4 如果合同规定了国际仲裁,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是否承认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请说明执行方面的任何障碍(法律障碍或实际障碍)。
由于仲裁庭是私法法院,如果各方当事人自发遵守,仲裁裁决就有效。如果需要使裁决具有可执行性,则必须遵循承认外国裁决书程序。
根据法国法,只有五种情况不适用承认外国裁决书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20条):仲裁员没有资格;仲裁庭的设立不规范;仲裁庭超越了赋予它的使命;仲裁庭未能遵守对抗原则;或裁决违反了公共秩序。这些情况与《纽约公约》中提到的情况类似。
4.5 如果合同规定在您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请概述所采用的程序、任何上诉权以及对诉讼程序可能需要多长时间达成:(a) 一审裁决;和 (b) 终审裁决。
在法国,私法部门的民事法庭和公共部门的行政法庭是不同的。
如果是私法纠纷,民事法庭有权审理案件。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最后,上诉后可向最高法院(最高民事法院)提出申诉。一审法官处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获得裁决,尤其是所需的专家报告往往数量众多且内容复杂。从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开始,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才能获得裁决。
如果是公共纠纷(即当事方之一是国家政府、地方政府或机构),如公共工程纠纷、行政法院有权审理案件,可向行政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最后,可在上诉后咨询最高行政法院。一审法官需要一年时间做出裁决。从提出上诉到获得行政上诉法院的裁决需要一年到两年半的时间。
不过,也有被称为紧急临时审理程序的紧急程序。这些程序可以使申请人获得有关条款构成、保证或恢复原状的临时决定。
4.6 如果合同规定在外国进行法院诉讼,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在您的司法管辖区得到支持和执行?如果答案取决于外国,是否有任何外国的执行更为直接(无论是由于国际条约还是其他原因)?
必须区分欧洲国家和非欧洲国家。欧盟成员国须遵守共同规则,特别是2012年12月12日颁布的《布鲁塞尔条例I bis》,其中规定成员国的判决在所有成员国均有效。无需额外程序:外国欧洲判决在法国具有既判力,但可需要额外的合规性检查。
对于欧盟以外的法院判决,传统的程序是承认外国裁决书程序。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外国法院的权限得到承认;判决符合法国的国际公共秩序;不存在欺诈行为。尽管如此,判决仍有可能产生效力,而无需诉诸生效程序(自动承认、证明力和事实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