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 23 日,联合国最高司法机构——国际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荷兰海牙发布咨询意见,明确指出:国家若违反气候相关义务,将可能面临对受害国的赔偿责任。
https://www.icj-cij.org/sites/default/files/case-related/187/187-20250723-adv-01-00-en.pdf
1.背景
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2023年3月的请求作出此裁决,该请求提出了两个问题:
a) 各国在保护环境和防止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对当前和未来世代承担哪些国际义务?
b) 若违反国际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对受影响的国家和人民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国际法院的答复
2.1国家在环境领域的国际义务
关于第一个问题,国际法院指出,国家在环境保护和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来源:
·源自国际公约和条约的义务(公约来源),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关于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般性义务)、《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缔约国履行其特定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义务)、《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如通过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义务,以及逐步实现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C以内的目标)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义务)
·源自国际习惯法的义务(习惯法来源),例如预防环境损害的义务以及真诚合作以防止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义务。
·与国际人权相关的义务,以确保公民能够有效享有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和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
2.2承认赔偿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国际法院指出:当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无论该义务是否源自条约),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由此引发该国的国际法律责任。受此行为影响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小型岛国——在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充分的赔偿(特别是经济赔偿)。
尽管该意见仅具有咨询性质,但立法者、律师和各国法院今后可据此修改法律并惩罚污染国家,即便这些国家并未签署联合国气候条约。尤其是那些在减少天然气、石油和煤炭消费方面态度消极或进展缓慢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要对污染国家进行惩罚仍需时日,尤其是在向法官证明不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面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