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产品安全条例》旨在确保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是安全的,这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无论其原产地,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针对经济运营商(Economic Operators),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其他涉及产品供应链的相关方,GPSR规定了一系列要求。
对于法规涵盖的每种产品,欧盟内必须有一个负责的经济运营商(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行服务提供商)承担与该产品安全相关的任务。1
一、制造商的主要义务:
· 确保产品设计安全:制造商有责任确保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符合一般安全要求,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是安全的,并符合所有相关的安全标准。
· 产品文档:制造商必须进行内部风险分析,维护技术文件,包含产品的一般描述和产品安全相关的基本特点,以及其他适用的风险内容。这些文件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保留,以备监管机构检查,通常至少为10年。· 追溯:提供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必要产品安全和可追溯性信息。
· 通知:如果发现市场上的某种产品有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通过安全商业网关告知消费者和国家当局;及时通知供应链中其他运营商、负责人及在线市场平台提供商任何已发现的安全问题。
· 投诉处理:提供联系方式以接收投诉,调查投诉并保存收到的投诉的内部登记册。
· 授权代表:制造商可以指定授权代表来履行其部分义务。
二、进口商的主要义务:
· 确保合规:确保产品符合法规的一般安全要求,并拒绝将任何不符合该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
· 联系方式与信息:在产品上提供联系方式,并检查产品是否附有清晰的说明和安全信息。
· 责任管理:对运输和储存期间所保管的物品承担责任。
· 市场监督:如果认为市场上有危险产品,应通过安全商业网关告知制造商和国家市场监督机构,并确保向公众发出警报。
· 记录保存:进口商需要保留相关文档,以证明他们所进口的产品符合规定。
三、分销商的主要义务2:
· 确保合规:确保制造商和进口商遵守法规的要求,拒绝将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
· 风险报告:如果认为市场上有危险产品,应通过安全网关告知制造商、进口商和国家监督机构,并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
四、经济运营商的横向义务:
· 内部流程:建立内部产品安全流程以遵守法规。
· 合作与信息共享:与市场监督机构合作,消除或减轻其投放市场的任何产品的风险。
· 信息提供:根据当局要求,提供特定产品信息(如风险、投诉、纠正措施)和供应链可追溯性信息。
· 事故通报:向当局通报因产品引起的事故。
· 追溯系统:向欧盟委员会可能建立的可追溯系统提供数据,以存储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风险的产品详细信息。
· 召回通知:在产品召回的情况下,使用强制召回通知模板直接告知所有受影响的消费者有关产品安全召回和安全警告的信息。
· 补救措施:当产品被召回时,向消费者提供至少以下两种补救措施的选择:修理或更换产品,或适当退款。
· 网络销售合规:在网络销售产品时,如同实体店售卖一样,在线售卖页面中需提供制造商或其代表的详细信息、产品的清晰描述,以及任何警告或安全信息。
五、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产品安全义务以下义务基于《数字服务法》要求:
· 联络点设立:设立两个直接沟通安全问题的单一联络点。
· 注册与流程:在安全门门户上注册,并已建立内部产品安全流程。
· 信息审核:确保商家提供最低限度的产品安全和可追溯性信息,否则不得发布产品。
· 产品检查:使用公共数据库(包括安全门门户)随机检查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安全。
· 快速响应:在短时间内对政府命令和第三方通知作出反应,根据要求删除危险产品的在线售卖页面,并确保被删除的页面不会再次出现。
· 信息发布:当产品被召回时,通过直接联系在其网站上购买该产品的所有消费者,并在其网页上发布详细信息,向消费者提供适当和及时的信息。
· 事故与召回:在发生召回或事故时,及时告知相关经济运营商,并向安全网关上报事故,告知并配合市场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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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1.Stronger EU product safety rules enter into force today: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3190
2.Regulation (EU) 2023/98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0 May 2023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1025/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nd Directive (EU) 2020/182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1/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nd Council Directive 87/357/EEC (Text with EEA relev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