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téphane Gasne、Véronique Fröding和Jean-Marc LONCLE破译了法国建筑和工程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将其分为创建建工项目、管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常见问题、争议的解决四大板块,并一一介绍了各版块当事方需要关切的重点问题。本文为法国建筑和工程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介绍是第三部分,即施工合同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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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业主是否有权修改合同规定的工程?该权利是否有任何限制?
在公法中,《公共采购法典》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修改:常规修改(《公共采购法典》第R.2194-1条定义的审查条款)和单方面修改。事实上,由于订约当局是公共实体,他们拥有公共权力特权,允许他们以普遍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修改合同。
与这种变更权相对应的是,承包商有权获得额外费用的补偿。承包商不能反对订约当局单方面修改合同,但可以要求对这些修改进行经济补偿。
此外,修改不能导致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私法施工合同中,修改只能由双方共同商定。不过,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况,特别是在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218条)和艰难条件(《民法典》第1195条)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面终止过于繁重的合同。
3.2 合同中是否可以省略某些工作?如果可以省略,业主是否可以自己完成省略的工作,或委托第三方完成?
业主可以从合同中省略部分工程。在公法施工合同中,业主有权维持合同的财务平衡。在私法施工合同中,需要征得承包商的同意。
法国的两个主要合同标准中都有关于工程省略的规定。《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15条规定,在低于总价合同5%的减少限额和基于单价的计量合同20%的减少限额时,承包商不得反对价款减少。同样,法国标准化协会NF P03-001标准第 11条规定,如果工程量减少少于初始金额的 10%,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索赔。除此之外,承包商有权获得赔偿。
3.3 施工合同中是否将会有/可以有默示的条款(例如目的适用性的义务或诚信行事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合同对双方的约束不仅包括明文规定的内容,还包括衡平法、惯例或法律规定的所有后果。
因此,除了正确履行合同外,还有几项隐含义务需要遵守。例如,在合同签订前的阶段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诚信义务衍生出若干义务,如告知义务。
目的适用性是适用于承包商的十年期责任的一项隐含义务(《民法典》第1792条和第2270条),这意味着承包商需要保证以下几点:(i)工程结构不会受到损坏;(ii)工程在移交后的10年内仍然适用。诚信和合同忠诚以及十年责任规则也是公共施工合同中的隐含条款。
3.4 如果承包商因两个同时发生的事件而延误,一个是承包商的过错,另一个是业主的过错或风险,承包商是否有权获得:(a)延期;和/或(b)同时发生的延迟所产生的费用?
完成工程被视为是一种确定的承诺(结果义务),不同于“尽最大努力”的承诺(方式义务),这意味着承包商必须完成工程,而不能仅仅证明其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甚至尽了一切可能)来实现这一目标。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延迟是由承包商造成的,则会对承包商处以经济处罚。时间问题和超出期限的处罚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由)。
为了规避责任,承包商一般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等条款提出主张。例如,不可抗力在《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18条和法国标准化协会NF P03-001合同标准第10.3条都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规定,包括恶劣天气、罢工和征用令。
对于同时发生的延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会根据各自对延误承担的责任来分担后果。然后,为有效履行合同,通常会采取灵活的做法(例如,以延长期限和延迟管理时间表的形式)。
3.5 是否有一个法定时限,在此期限之后,施工合同的各方不得再相互提出索赔?这个期限有多长?何时开始计算?
参与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建筑设计师和技术人员须遵守一个共同的责任制度,即“建筑商”责任制度:
《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的10年保修期规定,如果工程的坚固性受到损害,或影响到其中一个构成部分或其中一个设备部分,使其无法达到使用目的,则有义务对任何损害进行纠正;《民法典》第 1792-3条规定的两年保修,保证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民法典》第1792-6条规定的全面竣工一年保修规定了一年的缺陷责任期,涵盖工程的所有缺陷。
对于因私法施工合同引起的任何其他争议,诉讼时效为五年(《民法典》第2224条),从受害方知悉造成损害的事件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可根据合同在1年至10年之间调整。
对于源于公法施工合同的索赔,向公共行政部门索赔的时效期限为四年。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中规定了具体的规则和期限。
3.6 您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对根据施工合同提出索赔的合同规定的时限以及对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一般做法是什么?这些规定是否普遍得到支持?
法国法院一般会支持关于施工合同中索赔时限的规定。此类规定包括《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55条,该条款规定,任何分歧都必须首先提出诉前索赔,并且当分歧涉及决算项目时,必须在施工方收到决算项目后30天内向公共当局提出诉前索赔。
这些规定是否正确适用始终由行政法院进行检查,对可能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不予受理(行政法院,2009年12月16日第326220号文)。
3.7 在您所在司法管辖权区,施工合同中,通常由哪一方承担不可预见的地基条件风险?
法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应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基条件的风险。
在实践中,风险往往由项目业主承担。事实上,当合同没有规定谁应该承担风险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公法施工合同中,不可预见情况理论允许承包商因不可预见的地基条件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在私法施工合同中,不可预见情况理论也可以发挥同等作用,具体体现在它使得合同能够在发生新情况时重新进行谈判(修改或终止),而新情况则是在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的,并且使合同的履行变得过于繁重。
3.8 在您所在司法管辖区,通常由哪一方承担影响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的法律变更风险?
情况与上一个问题中所述情形类似。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各方规定由谁承担影响工程竣工的法律变更风险。
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另行规定,在公法施工合同中,行政部门必须确保针对法律变更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尤其要归功于“专断行为”理论。该法律理论规定,如果行政部门(同时也是业主)意外采取的措施扰乱了合同中所规定工作的履行,则行政部门承包商有权就该措施所造成的费用获得全额赔偿。
另一方面,在私法中,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对项目业主产生义务的条款,则承包商通常独自承担法律变更的后果。
3.9 通常哪一方拥有与建筑物的设计和运营相关的知识产权?
背景知识产权通常属于原始所有者,而为项目开发的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则分配或许可给项目业主。
对于此类前景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是建筑设计师/项目经理。《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2条保护与建筑设计相关的平面图、草图和造型作品。建筑设计师的作品是其智力和精神遗产的一部分(无论其为私人还是公共实体工作)。
建筑设计师的精神权利确保其作品受到保护(特别是防止不合理的修改或破坏)。建筑设计师对其作品的经济权利允许其向建筑所有者授予繁琐的许可,以便拥有使用权、代表权和复制权。虽然经济权利可以转让,但精神权利仍属于建筑设计师。
3.10 承包商是否有权暂停施工?
不履行之例外情况(《民法典》第1219条)允许承包商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大多数合同中都有这项原则,尤其是在不付款时。例如,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53条关于延迟付款便是这样规定的。
然而,在公法中,这些可能性减少了,因为公共行政部门拥有过高的权利,这削弱了承包商中止工程的能力。这样的中止可能遭到禁止,因为这可能违反行政部门为了公众利益确保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
3.11 是否有任何自动或通常使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理由?是否有任何法律要求一方须如何提出终止合同的理由(例如,在终止通知中)?
在公法和私法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有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前必须有足够的通知期,通常采用正式通知或终止通知的形式。
在公法合同中,政府当局始终有权在任何时候以公共利益为由终止合同,但须事先通知施工方并作出赔偿(《公共采购法典》第L.2195-3条和《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49条)。
在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缔约当局也有权终止合同。该等终止一般也需要事先通知(《公共采购法典》第L.2195-3条和《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50.3条)。
最后,政府当局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行政合同(《公共采购法典》第L.2195-2条),或在发生特定事件时终止合同,如承包商死亡或在接管人同意后破产(《公共工程合同通用行政条款》第50.1条)。
另一方面,在公共施工合同中,承包商永远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除非是在不可抗力扩大的情况下。承包商须事先获得缔约当局或法官的许可,即使是以缔约当局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同。
在私法中,合同自由是原则,但缔约方可以约定终止条款,通常是在严重不履行或不付款的情况下(因过失终止)。终止可以是单方的(如有规定),也可以是双方协议。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NF P03-001标准第22条规定了终止条件。
3.12 您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施工合同是否通常规定业主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如果是,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是否需要支付承包商在合同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利润?
在公法施工合同中,政府当局总是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赔偿利润损失。但是,承包商不得有任何过失或疏忽。
在私法施工合同中,任意终止合同的条件和后果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否则,承包商只能就已经完成的工程获得补偿。法官不太可能受理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
3.13 在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合同目的落空的概念?这给受影响的一方提供何种救济?是否通常/有可能成功地论证合同变为不经济构成不可抗力索赔的理由?
在法国法中,《民法典》第1218条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规定,并将不可抗力定义为超出受害方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其影响也无法避免,从而阻碍了合同义务的履行。受害方可以要求延长时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可抗力延长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根据公法或私法(《民法典》第1195条),不经济的合同可能导致根据“不可预见”理论提出索赔,而不是基于不可抗力提出索赔。
3.14 有没有专门制定或颁布任何法律或法院裁决,就新冠疫情所引起的延误、干扰及/或经济损失,向施工合同的缔约方提供补救?如果有,这些法律/法院裁决规定了哪些救济?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施工合同的缔约方是否可以获得任何其他救济(法定或其他)?
为确保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承包商不会因延误受到惩罚,在2020年3月23日关于卫生紧急状态的第2020-290号法律颁布后,颁布了几项法令。
关于行政合同,法国政府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了关于因新冠疫情调整公共合同的第2020-319号法令。
该法令主要允许双方延长合同中可能规定的期限。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则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该法令还包含与付款义务有关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施工方有利。
3.15 非合同当事方是否有权要求取得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合同权利?例如,建筑物的第二位或之后的所有人是否可以依据原建筑合同就建筑物的瑕疵向承包商索赔?
所有非合同当事方均为第三方。法国法律有两个核心原则。第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民法典》第 1199 条),规定只有合同缔约方才受合同约束;第三方不可依赖合同。第二,可对抗第三方原则(《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合同可对抗第三方,第三方也可对抗合同。因此,第三方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但可以以合同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下,第三方作为受益人而参与合同:为第三方而设立的规定(《民法典》第1205条);以及承诺为他人提供担保(《民法典》第1204条)。
在出售建筑工程时,卖方根据强制性十年责任保证制度或一般合同责任制度向承包商索赔的任何权利都将转移给买方。因此,即使转让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后续所有人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在公共合同中,第三方可以就“监管条款”所产生的权利,或任何直接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条款提出索赔。索赔必须在合同中标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提出。
3.16 在您的司法管辖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中,直接协议或连带保证(即承包商与业主以外的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如出资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远期买方之间的协议)的使用有多普遍?
直接协议在法国被用作一种担保形式,特别是在公私合营和特许权经营的情况下,即在项目融资交易中。这些直接协议主要包括:(i) 缔约当局参与项目公司与建筑总承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ii) 贷款人参与缔约当局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权经营或公私合营协议。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抵押担保的做法并不普遍。
除直接协议外,法国项目融资交易中使用的一种特殊协议是三方协议。其目的是确保在承包经营协议或公私合营协议生效之前,而在协议签署并确定固定利率之后,如果承包经营协议或公私合营协议被取消或撤销,贷款人和套期保值银行可获得补偿。
3.17 建筑合同的一方(P1)欠另一方(P2)钱,P2欠P1的钱能否从应付给P2的钱款中抵消?抵销权是否有任何限制?
在法国法中,抵消(《民法典》第1347条)可以消除互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两个人之间的债务。一旦缔约方提出抵消要求,抵消即在条件满足之日发生,且没有最高限额。
如果债务都是到期的、可互换的、确定的、相互的和流动的,抵消就可以是合法的。抵销可以是协议的,由缔约方自由安排。也可以由法官下令。
3.18 施工合同的各方是否在合同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则下对彼此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注意义务属于合同以外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否可以与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同时存在?
在法国法中没有这种注意义务。不过,有一般合同前告知义务(《民法典》第1112-1条)。这一告知义务既不受限制也不可排除。在合同履行期间,它始终是承包商的义务。因此,一方可能会因未能提供信息或因恶意而受到制裁。
合同履行期间还有其他注意义务,特别是根据消费者法和劳动法。近年来,法国法还规定了母公司和买方公司的警惕义务(2017年3月27日的法律),要求母公司采取预防措施,监督子公司在遵守尊重人权、道德和环境问题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的行为。现阶段,这些新法律规定在法国的具体影响仍然微乎其微。
3.19 如果施工合同的条款含糊不清,是否有规则可以解决以及如何解释这种含糊不清的问题?
在缔约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条款模棱两可,则由法官在考虑缔约方共同意图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判断力做出决定。
在实践中,法官可以使用两种方法:抽象评估和具体评估。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地重建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引起他们订立合同的原因以及他们赋予合同条款的含义。如果无法确定这种意图,法官则采用抽象方法,将双方的利益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各个个体的平均利益进行比较。这样做的目的是得出一个合理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然后,法官将使用参考标准。
3.20 施工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执行的条款?
虽然合同自由是一项规则,但有些条款可能无法执行(被视为不成文)。特别是当条款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或《民法典》第3条所指的强制性规定时。例如,根据关于分包的第75-1334号法律规定的十年责任制度和对分包商的保护,或与公共领域保护相关的所有规定。
此外,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禁止在合同中加入某些条款的特别规定。例如,如果一项义务是有条件,则该条件不能取决于该义务的受益方(《民法典》第1304-2条)。
3.21 如果施工合同包括设计因素和/或合同仅涉及设计,设计师的义务是绝对的,还是对其责任范围有限制?特别是,设计师是否必须对其工作提供绝对保证?
建筑设计师的义务范围取决于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因此,适用的责任一般与建筑法的相同,并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与承包商和其他建筑商一样,建筑设计师/设计师也受十年责任的约束。如果建筑工程的结构存在缺陷,或者工程在交付后的10年内不再适于用途,这可能是设计缺陷造成的。设计师应对此负责。
3.22 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有十年责任的概念?如果有,这种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承包商或工程师)都要承担十年责任(《民法典》第1792条和第2270条)。如果在交付后10年内:(i)工程结构受到损坏;或(ii)工程不再适合预期用途,他们必须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的经济后果。